1、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或集中受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初审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材料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核对后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民政局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7、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通过本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

8、资金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