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残疾人两补贴认定条件

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