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及流程

说明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规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以及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认定流程

(一)申请。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照保障对象的条件,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应尽量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查验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验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填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和相关验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1、重残验证材料是指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验证材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验证材料是指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4、失联验证材料是指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和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不得少于三个证明人签字)。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5、死亡验证材料是指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销户证明等。

6、失踪验证材料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局留存一份,乡镇留存一份,儿童本人或家属留存一份),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交回来。

8、亲属关系证明:即父母双方残疾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方死亡另一方残疾、入狱、失踪或失联的,需由所在乡镇的派出所出具历史户成员证明并盖章或出具儿童出生证。

9、入户调查走访记录表,要执行“一人一表”,调查人全部签字(乡镇分管民政负责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

上述验证材料均应验看原件后复印存档。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材料,严格认定保障对象,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各乡镇民政办要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资料完整。

(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