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居民建房审批程序,有效制止居民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以及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1211)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建房是指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的规划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审批和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必须符合《柳林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指柳林镇行政区域划入县城规划区的范围,具体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贺昌组团、青龙组团、城南组团、北大街控规覆盖区域。四至界线为:东至寨东桥,西至庙湾村煤气化公司三岔路,北至屈家沟村,南至锄沟村锄沟三桥。

第三条县城中心城区内的居民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坚持避灾减灾原则。居民建房选址应当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因用地困难需在以上区域建设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综合评估报告,并制定技术规范。建房施工中,应当在柳林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建房安全。

)坚持依法管控原则。在我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准之前,依照本办法对建房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进行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批准后严格按规划执行。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自建房建设应按照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地域特色、建筑风格、地形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做到房屋安全、适用宜居。

第二章 中心城区居民建房管控要求和标准

  1. 对县城规划区内列入规划限批的区域,一律不予居民建房规划审批,具体区域为:明清街规划区控规范围内、东山新城规划区控规范围内、薛家湾片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锄沟南大街改造规划范围内。

  2. 凡居民建房申请规划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审批。

  1.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要求区域;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2. 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3. 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对原址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按照拆建比1:2把握,一般不得超过3层,最高不得超过6层。超过3层的建筑物,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实施多户合建联建,合建联建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在原房屋加层的,出具房屋结构和地基基础符合加层条件的鉴定报告后,允许加盖1层,地面以上建筑物超过3层,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居民建房建筑物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m

第七条 位于主巷道的居民建房,要留足消防通道;建筑的附属设施设备(挑檐、台阶、下水管道等)等均不得超占红线,侵占公共空间;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次干道等位置的,建(构)筑物退距应满足规划要求,一般不少于3m,其他情况参照《吕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民建房前须就层数、层高、采光、出行等方面征求四邻及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第三章 居民建房申请及审查

第九条 居民建房规划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居民住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活动):

  1. 柳林县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申请表(柳林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领取);

  2. 不动产证书(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 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 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或者由申请人提供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1.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公示期满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申请资质、公示情况、是否征求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1.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中心城区居住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

  2. 中心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建房申请,由建房申请人直接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公示、居委会审查后,由居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办理程序及时限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筑必须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四条 柳林镇人民政府设立联审联办窗口,镇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派员入驻,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柳林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和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 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镇政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社区)公示、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建局实地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建筑位置、层数、层高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管控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风貌管控要求。实地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员在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联审联办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分别报送柳林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全部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联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联审联办窗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联审联办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应当建立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八条 取得规划建房的居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申请开工查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十九条 居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居民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建房的,镇政府责令整改。验收后,由镇政府联审联办窗口出具中心城区居民建房竣工验收表,通过验收的居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区域以外的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和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1211实施规划审批。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准之前,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层数、层高等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