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序号 |
当事人 名称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履行 方式 |
履行 期限 |
承办机关 |
1 | 柳林县小琴美妆店 | 柳林县小琴美妆店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该店销售的化妆品:防晒乳提供不出检验报告。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元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2021/3/9 | 柳市监贺罚字[2021]034号 |
自主 缴纳 |
15日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柳林县名媛会所 | 柳林县名媛会所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达尼丝健康激活烫”。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00元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2021/1/20 | 柳市监贺罚字[2021]010号 |
自主 缴纳 |
15日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 | 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自然堂专柜)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 2、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2021/2/1 | 柳市监贺罚[2021]019号 |
自主 缴纳 |
15日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柳林县郭峰美发店 | 柳林县郭峰美发店经营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经营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250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仟元(1000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2021/3/18 | 柳市监贺罚字[2021]036号 |
自主 缴纳 |
15日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柳林县永珍副食门市部 | 柳林县永珍副食门市部涉嫌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销售提供不出检验报告的化妆品 |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 2、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2021/4/12 | 柳市监王罚字[2021]101号 |
自主 缴纳 |
15日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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