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农村动态新增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逐户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村字〔2020〕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重要论述为指导,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工作思路和省委经济工作会、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目标,践行“党建统领、五转一新”工作思路,对排查存在住房安全问题的“四类重点对象”及时实施动态保障,确保5月底前我县“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实现“静态清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分户解决。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

  (三)坚持节约用地,严格一户一宅。

  三、改造范围和准入条件 

  (一)改造范围 

  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范围内除东至寨东村、西至庙湾村、南至锄沟村、北至屈家沟村以外区域,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脱贫检测户和贫困边缘户中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安全评定等级为C、D级的动态新增危房进行改造。 

  (二)严格审核 

  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纳入本次危房改造范围,一是占用其它政策解决住房困难的,如采煤沉陷区治理村庄(政策要求整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村、地质灾害治理村等;二是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如危房户家庭人员名下登记有私家车(包括营运性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其它房产(必须是唯一住房)、经商办企业、财政供养人员、经济收入超出一般贫困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子女有经济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家庭成员享受廉租补贴、二层及二层以上农村危房以及非农户家庭农村危房;三是占用以前年度指标进行过改造的,不得重复申报。以上情况由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委予以审查确认。 

  四、改造方法与措施 

  (一)改造方式。 

  1. 自行改建或修缮。

  2. 自行购置或新建。

  3. 集中解决。

  (二)改造标准 

  1. 建筑面积标准。购置、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户)之间。因灾因病返贫户,可按实际面积执行,不得因改造面积增加而增加补助资金。 

  2. 质量验收标准。本次“四类重点对象”新增危房改造工作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房屋,铺砌地面、屋面,安装门、窗,内外墙简单装饰,无安全隐患,性能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房屋,内外墙加固维护、铺砌屋面、地面,内外墙简单装饰,门、窗完好,无安全隐患,性能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房屋,铺砌屋面、地面,内外墙简单装饰,门、窗完好,无安全隐患,性能安全适用。 

  (三)改造程序。个人申请--村委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评议公示--县级复查核准--工程实施--综合验收--资金拨付。 

  1. 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需提交以下资料(所需复印件一式两份)。 

  (1)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乡镇加注意见); 

  (2)填报《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一式两份; 

  (3)危房改造户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4)现有房屋的土地审批表复印件,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提供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 

  2. 村委评议公示。村委会应在收到危房改造申请3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公示3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公示影像资料等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 乡(镇)人民政府准入审查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拟改造名单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也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改造户在乡(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申请表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加注意见,连同核定危房改造对象时的会议纪要及公示影像资料、信息比对等资料一并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住建局村镇站)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改造工程实施阶段,要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留存危房改造户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各2张(含电子版,样式随申请表发放;拍照时需户主站立于房屋前面,照片要清晰能够覆盖全貌)。 

  4. 县级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复核通过的改造户即可进入工程实施阶段。上述资料,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办公室(村镇站)各留存一份。 

  5. 项目实施与验收。经核准予以实施的改造户,由改造户、农村建筑工匠(工队)和村委(监督方)三方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专人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留存监督检查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工程竣工后,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和相关村委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进行综合验收。 

  6.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户均1.4万标准进行补助,对于验收决算不足1.4万元的改造户将以实补助,剩余资金用于特困户危房改造,仍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7. 资金拨付。按照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办公室(县村镇站)列出的拨款明细,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农村危房改造综合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分别打款到户(留存拨款票据);对验收确认还得继续改造的,待改造完成另行验收合格后进行拨款;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

  (三)坚持统筹兼顾。

  (四)严格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