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同基层群众联系极为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先后出台《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厅字〔2025〕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等制度措施,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但因行政执法存在权力运行链条长、廉政风险隐患多等特点,个别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既损害群众利益,又影响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配套制度,通过专门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办法》的出台,为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7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清晰界定核心概念;二是规定政府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部门对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权限;三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责任追究范围和形式(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一是明确对主体资格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依法履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十二类情形追究过错责任;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分类设定追责方式,实行梯度追责;三是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免予以及不予追责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一是规范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集体讨论、书面决定等程序;二是合理设置调查时限,建立复核、申诉救济渠道,保障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备案审查,确保追责合法适当。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一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责任追究工作实行信息化监管,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贯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五)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