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发〔2023112

柳林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柳林县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的通知

全县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吕梁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吕民发〔20235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柳林县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各养老机构遵照执行。

柳林县民政局

2023124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1.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住第一位老人或者提供第一单服务起(以服务合同或服务发票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可以提出备案。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制

3.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4.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5.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6.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7.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8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三、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9.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针对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场所。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夜间巡查。每当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并及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10.养老机构对于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安全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