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财购〔2026〕12号)等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秩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防范违规干预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防范违规干预的政治自觉

各级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建立、实施、评价、监督和报告的全过程,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等职责,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全体人员行为,以党建引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规范运行、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生态。

各级采购人要定期召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会议,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制度学习,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防范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等重点群体通过口头授意、私下说情、居间协调、暗示施压等隐形变异方式干预采购活动,严明采购纪律,筑牢不敢、不能、不想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的防线。

二、扎紧防范违规干预的制度笼子

(一)建立健全全过程内部控制制度。各级采购人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完善覆盖采购预算、需求编制、计划备案、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质疑答复等全链条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权责清晰、流程闭环、相互制衡,严禁内部控制制度照搬照抄,杜绝履职推诿扯皮、责任悬空等问题。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二)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各级采购人要明确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专责人员,实行预算编制与审定、需求制定与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针对政府采购关键岗位应当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规定,坚决防范岗位固化、人情捆绑、利益输送等问题。各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采购决策、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干扰经营主体正常公平竞争活动。

(三)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备案管理。各级采购人应将执行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进行报备。财政部门对未按期报备或制度有明显缺项的单位,可通过约谈、通报、暂停其政府采购平台账号使用权限等手段责令限期整改。对制度长期不完善、整改反复不到位的单位,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切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三、源头堵塞违规干预的操作漏洞

(一)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各级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推动采购预算与单位预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有效衔接。采购预算应严格用于对应的采购项目,不得通过虚列需求、抬高预算、重复申报、拆分项目、规避预算审核等方式影响采购预算安排,不得擅自调剂、挪用采购预算资金,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预采购使用范围,不得变相违规使用预采购指标用于非既定项目和超范围支出。

(二)从严规范采购需求管理。各级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与预算安排、资产配置、实际用途和绩效目标等要求相匹配。需求确认前应按规定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行业费用标准、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各岗位人员不得脱离实际过高设置标准、设定价格,不得简单照搬照抄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参数,严禁在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方面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严禁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以及虚构涉密、紧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工程项目,各级采购人在完成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后,要及时在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各岗位人员须严格履行采购计划备案程序,严禁先招标后备案,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备案信息,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虚假履行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四、防范采购流程的违规干预风险

(一)强化采购评审活动管理。各级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采购组织、文件复核、结果确认、信息公开、内部监督等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分别承担采购程序执行、采购文件复核、评审组织配合、采购结果确认、质疑答复和资料归集等任务。各岗位人员不得在评审专家抽取选定中“打招呼”或“递名单”,不得以授意、暗示等方式干扰评审小组独立评审,严禁任何理由人为干预评审结论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评审活动中,工作人员发现违规干预评审、人为操控采购结果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线索,及时向本单位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各级采购人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履约跟踪、财务审核、资产登记、内部监督等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分别承担合同审核、履约跟踪、资产入账、付款条件审核和履约资料归集等任务。在评审结束后、签订合同前,可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资质证书、企业划型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各岗位人员不得通过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变相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三)强化验收和支付管理。各级采购人应当设置验收组织、使用确认、专业技术、资产接收、财务审核、内部监督等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分别承担实物核验、服务确认、技术测试、复验确认和验收资料归档等任务。参与验收的各岗位人员不得以资料齐全代替实际核验,不得以会议意见代替现场确认,不得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予以通过,严防验收走过场、放宽标准、未验先付等行为。各级采购人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在付款审批过程中人为“吃拿卡要”,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政府采购资金。

五、凝聚防范违规干预的监督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管监督,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管范围。在监管中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空转、虚假采购、违规干预、权力寻租、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问题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等达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或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各级主管预算部门应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全面排查本系统政府采购廉政、法律等风险,推动所属单位健全全链条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试点选取内部控制薄弱、质疑投诉较多的单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评审复杂的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督,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闭环管理。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整改、建章立制,推动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监督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各级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同时,应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加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处置问责力度,坚决剔除政府采购利益输送漏洞和权力寻租空间,推动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