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巩固衔接办〔2022〕1号)和《山西省就业帮扶车间管理考核办法》(晋乡振发〔2022〕83号)文件精神,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拓宽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家门口就业增收渠道,决定在全县开展就业帮扶车间新认定工作,已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无需重复申报,对于已存在的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清退和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
围绕实现就业帮扶车间数量、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人数和务工收入“三个增长”目标,在全县开展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认定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就业帮扶车间,对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进行授牌(附件1)。
二、退出要求
建立完善就业帮扶车间退出机制,对停止生产经营超过3个月,或经帮扶之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或带动脱贫劳动力人数持续6个月以上低于认定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取消其称号和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由乡镇召开会议提出退出意见,填写附件2,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人社局。对退出的帮扶车间,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取消帮扶车间称号后可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或作其他用途;企业或个人所有,取消就业帮扶车间称号,停止享受就业帮扶车间帮扶政策。
三、动态管理
强化就业帮扶车间动态管理,积极引导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就业帮扶车间。县级对已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进行月调度、月监测、季通报。每月2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就业帮扶车间信息监测调度表(附件3)。农业农村局会同人社局动态了解就业帮扶车间运营情况,对有经营困难的指导帮扶;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各类资源,按照《关于大力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巩固衔接办〔202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吸纳就业补助、阶梯式奖补等政策。
四、考核评估
就业帮扶车间运营及就业带动情况,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以乡镇为单位评估上报就业帮扶车间运营优秀名单(附件4)。县局对就业帮扶车间评估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评优评先时给予倾斜,并将符合条件的车间持续奖补。对经营管理不善、带动就业不明显的进行约谈提醒、挂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称号、停止享受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对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奖补过程中提供材料不实,出现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奖补或不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等现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政策措施。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身份;人社局配合做好就业帮扶车间管理,落实相关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有关行业部门根据任务分工落实扶持政策。
(二)加强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与人社局适时对就业帮扶车间经营状况和吸纳帮扶对象就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或被帮扶对象投诉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取消其就业帮扶车间资格,收回牌匾和相关标识。
(三)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发放资料、上门宣传、互联网媒体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就业帮扶车间各类扶持管理政策,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帮扶车间,促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持续增收。要及时提炼经验、总结成果,选树典型,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动就业帮扶车间高质量发展。
附件: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及程序
2.就业帮扶车间拟退出名单
3.就业帮扶车间信息监测调度表
4.就业帮扶车间运营优秀名单
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程序
1.自主申请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经营状况,吸纳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数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由申报主体将相关审核材料和印证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组织初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局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提供的脱贫户、监测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资料进一步审核、确认。
3.实地核验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人社局,会同就业帮扶车间所在乡镇,深入就业帮扶车间实地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4.公示公告
经初审、实地核验通过的就业帮扶车间由帮扶车间所在乡镇负责,在就业帮扶车间所在地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5.授牌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人社局、乡镇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进行挂牌授牌。
二、标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一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附近创办分厂或加工车间,引导周边村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加工制造等业务;二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脱贫户建立业务承揽关系,委托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居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业务;三是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稳定就业;四是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以多形式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的。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山西省就业帮扶车间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就业帮扶车间申请、审核、公告公示、认定程序。
除管理、技术人员以外,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5人(含)以上的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且免费使用场地,以及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建成的就业帮扶车间,2022年6月以前建成的,用于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的岗位数量要超过可提供岗位总数的50%,实际招用上述对象人数须达到已招用人员总数30%以上;2022年6月以后新建的,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比例应不低于务工就业人员规模的60%。
三、申报材料
就业帮扶车间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2.与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
3.厂房内、外景2张以上4寸彩色照片;
4.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及近六个月工资领取表;
5.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报表;
6.《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认定表》(后附表);
7.其他印证资料。
各乡(镇)可根据厂房式、居家式、“合作社+农户”等类型细化就业帮扶车间申报材料内容。
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认定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 填写 | 企业(合作社 、个体 工商户)名称及营业 执照编号 | (盖章)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报就业帮扶车间 类型 | 厂房式/居家式/ 合作社+农户/其他 | 就业帮扶车间地址 | ||||
就业帮扶车间房产产权证明(含集体所有) | (申报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的提供) | |||||
就业帮扶车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申报厂房式就业 帮扶车间的提供) | 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 ||||
生产加工项目 及规模 | ||||||
吸纳就业人数 | 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含监测 对象、易地搬迁劳动力) | |||||
乡镇 (村) 初审 意见 | 签字: 盖章: | 农业 农村 部门 审核 确认 | 签字: 盖章: | |||
人社 部门 审核 备案 | 签字: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