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监管专员组: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尽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县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的相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的相关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以及推进“重点整治问题”和“听民意办实事”项目工作,解决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执法股室、矿山监管专员组以及有执法职责的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各股室逐步将年度检查计划细化分解为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坚决杜绝实际执法检查与年度检查计划“两张皮”,严厉纠正计划打包报、执行搞拆分等随意执法问题。
第三条 按照新修订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积极参照省厅指示精神,将原有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和驻矿安监员等队伍进行调整,着力打造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队伍。
第四条将国家、省、市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县执法计划统筹实施,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2项或2项以上的专项检查合并进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压减不必要的执法检查。
第五条将本机关安全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应急管理等不同业务检查与安全执法检查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实施联合检查,逐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六条严格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2号),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依据上述文件精神,适当减少对A类矿井的执法检查次数。
第七条各股室每周一把上一周的执法检查情况统计上报。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