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中队:
现将《柳林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创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创建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食安办《关于试点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吕食安办函〔2024〕4号)文件要求,在我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规范化创建工作。为确保示范点创建工作扎实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着典型引导、示范推动的目的,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示范性较强的农村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二、创建主体要求
此次规范化建设主体应涵盖辖区内农村地区所有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店,并结合实际选取一批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经营店授予农村“食品经营示范点”称号,并予以公示。
三、创建示范标准
(一)许可及公示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未擅自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以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信息(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公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从业人员健康证、包保相关信息、本年度监督检查记录;在冷鲜肉销售区内要公示本批次售卖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等;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酒水的标志。
(二)场所环境卫生: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场所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有通风、防虫、防鼠措施;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并均在有效期内;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安全熟悉且了解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依法合理配置食品安全员。
(四)资料与记录:做到索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均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电子追溯系统或纸质追溯记录均可)。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五)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情况;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且标签符合法律规定。
(六)经营过程控制:按贮存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制现售制作条件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毒、清洁无污染,加工区与人流区域分离,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合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
(七)品种管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显著位置标明绿底白字的“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虚假宣传并有“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提示语;特殊食品索取供货者资质、批准证明文件、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临保期食品分类管理,设置专柜及标明“临保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建立健全临保期食品记录;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符合贮存要求,有温度显示;冷藏冷冻食品按生熟、品种存放;散装食品在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五毛”食品、包装渲染“低俗”“恶搞”“恐怖”“暴力”食品;无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及假冒伪劣等食品。
(八)接受监督:在经营场所公示“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执法中队要充分认识创建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工作的重要性,要将评选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创建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齐抓共管,多方保障。各执法中队在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中,遇到创建示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研究解决,紧密配合,齐抓共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示范店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三)典型示范,注重实效。各执法中队要及时将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为全县农村地区逐步推进食品经营规范化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市局将适时对我县的农村食品安全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进行现场学习观摩活动,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市农村食品经营单位逐步规范提升。
附件:1.柳林县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创建标准
2.柳林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评比表
3.柳林县授予农村“食品经营示范点”称号名单
附件1 柳林县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创建标准
(一)许可及公示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未擅自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以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信息(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公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从业人员健康证、包保相关信息、本年度监督检查记录;在冷鲜肉销售区内要公示本批次售卖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等;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酒水的标志。
(二)场所环境卫生: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场所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有通风、防虫、防鼠措施;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并均在有效期内;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安全熟悉且了解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依法合理配置食品安全员。
(四)资料与记录:做到索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均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电子追溯系统或纸质追溯记录均可)。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五)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情况;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且标签符合法律规定。
(六)经营过程控制:按贮存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制现售制作条件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毒、清洁无污染,加工区与人流区域分离,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合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
(七)品种管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显著位置标明绿底白字的“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虚假宣传并有“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提示语;特殊食品索取供货者资质、批准证明文件、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临保期食品分类管理,设置专柜及标明“临保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建立健全临保期食品记录;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符合贮存要求,有温度显示;冷藏冷冻食品按生熟、品种存放;散装食品在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五毛”食品、包装渲染“低俗”“恶搞”“恐怖”“暴力”食品;无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及假冒伪劣等食品。
(八)接受监督:在经营场所公示“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附件2
柳林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评比表 | |||||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别 | □食品经营(零售/批发) □小经营店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评比时间 | 年月日 | ||||
评比记录 | |||||
评比项目 | 序号 | 评比标准 | 评比结果 | ||
1.许可及公示情况 | 1 | 证照齐全有效,悬挂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 □符 合 | ||
2 | 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从业人员健康证、包保相关信息、本年度监督检查记录 | □符 合 □不符合 | |||
3 | 在冷鲜肉销售区内要公示本批次售卖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等 | □符 合 | |||
4 | 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 □符 合 | |||
5 | 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酒水的标志 | □符 合 | |||
2.场所环境卫生 | 6 | 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场所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 | □符 合 □不符合 | ||
7 | 有通风、防虫、防鼠措施 | □符 合 | |||
8 | 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符 合 | |||
3.人员管理 | 9 | 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并均在有效期内 | □符 合 | ||
10 | 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安全熟悉且了解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 □符 合 | |||
11 | 依法合理配置食品安全员 | □符 合 | |||
4.资料与记录 | 12 | 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均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电子追溯系统或纸质追溯记录均可) | □符 合 | ||
13 | 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 □符 合 | |||
5.食品标签外观质量 | 14 | 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情况 | □符 合 | ||
15 | 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且标签符合法律规定 | □符 合 | |||
6.经营过程控制 | 16 | 按贮存要求贮存食品 | □符 合 | ||
17 | 定期检查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符 合 □不符合 | |||
18 | 现制现售制作条件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毒、清洁无污染,加工区与人流区域分离,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合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 | □符 合 | |||
7.品种管控 | 19 | 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显著位置标明绿底白字的“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 | □符 合 □不符合 | ||
20 | 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虚假宣传并有“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提示语 | □符 合 □不符合 | |||
21 | 特殊食品索取供货者资质、批准证明文件、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 | □符 合 □不符合 | |||
22 | 临保期食品分类管理,设置专柜及标明“临保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建立健全临保期食品记录 | □符 合 | |||
23 |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符合贮存要求,有温度显示 | □符 合 | |||
24 | 冷藏冷冻食品按生熟、品种存放 | □符 合 | |||
25 | 散装食品在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 合 | |||
26 | 无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五毛”食品、包装渲染“低俗”“恶搞”“恐怖”“暴力”食品 | □符 合 | |||
27 | 无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及假冒伪劣等食品 | □符 合 | |||
8.接受监督 | 28 | 在经营场所公示“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符 合 □不符合 | ||
9.监督检查 | 29 |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符 合 | ||
评比准则 | 以上有3项不符合则不符合评比标准 | ||||
评比结论 | 根据现场评比标准,本次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现场评比结果为: | ||||
被评比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 评比人员(签名): | ||||
附件3
柳林县授予农村“食品经营示范点”称号名单 | |||||
序号 | 店名 | 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所辖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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