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规发〔20252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县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县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6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县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准予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负责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按照小城市规模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住建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分不同地段和标准征收,区域划分具体如下(征收区域等级划分图见附件):

I级范围:12.35平方公里(柳林县柳林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东至王家山村教育园区、南至锄沟村行政边界、西至庙湾村行政边界,北至胡家垣村行政边界,征收标准为50/m2

II级范围:10.51平方公里(穆村镇、薛村镇、庄上镇、李家湾乡行政边界内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及柳林镇内I级范围以外的其他零星分布城镇开发边界用地),征收标准为40/m2

III级范围:1265.27平方公里(除I级、II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征收标准为15/m2III级范围内实施供应的国有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及以上标准的按II级范围计征标准执行。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目全额免征。(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限于安置住房)。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柳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等级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