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规发〔20254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柳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8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障柳林县民生和改善人居环境,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全县城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步伐,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规范推进,在充分征求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柳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合法建筑与非法建筑相区别的原则。

(四)坚持征收安置政策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评估的原则。

二、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和补偿

1.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片区征收补偿方案需以户为单位征求片区内村(居)民意见(不包括违建村民住户),征收方案需征得90%以上村(居)民同意。征收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2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区域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扩)建、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等手续,停办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确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应书面通告且载明暂停期限同时禁止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新增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新(补)栽种植物等。

3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工作应在规定范围内和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征收期限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

(二)征收安置办法

征收安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建”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人有权根据安置房源、项目实际等情况,对补偿方式进行限定或调整,并在征收公告中予以明确。

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即征收人货币形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为同区域同时段房地产市场房屋评估均价(以下简称“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建立的备选名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1住宅货币安置。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评估价上浮40其中25%为公摊系数,15%为奖励系数)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或三层的,一、二、三层均按评估价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三层以上的,一、二、三层均按评估价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补偿,三层以上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集资建房的(六层及以下),按评估价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补偿。评估价只限于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不包含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搬迁、奖励等价格。

2经营性用房货币安置。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即征收人在指定区域提供存量、建设或购买的住宅(楼)供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1)住宅产权调换。在高层住宅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征收面积上浮40%予以面积调换(其25%为公摊系数,15%为奖励系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或三层的,一、二、三层均按征收面积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三层以上的,一、二、三层均按征收面积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面积调换,三层以上均按征收面积予以等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集资建房的(六层及以下),均按征收面积上浮25%公摊系数)予以安置。在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征收面积上浮35%其中20%为公摊系数,15%为奖励系数)予以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或三层的,一、二、三层均按征收面积上浮20%公摊系数)予以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二、三层均按征收面积上浮20%公摊系数)予以面积调换,三层以上均按征收面积予以等面积调换。

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住宅按最接近安置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后,超购建筑面积在20m2(含20m2)以内,按建设成本价或政府回购价购买超购建筑面积在20m2以上,按评估价购买。住宅产权调换后剩余建筑面积低于45m2不可选择产权调换(个户主体面积不足45m2的除外)。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结清。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一层经营性用房以征收面积为基数,安置办法为:“征收面积×1+置楼盘公摊系数”予以安置

一层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后,超购建筑面积在8m2(含8m2)以内,按政府优惠价政府回购价购买超购建筑面积在8m2以上,按评估价购买。一层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在20m2(含20m2)以内的,不得产权调换,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结清。个户可以选择自行组合安置

被征收人的一层经营性用房可按1:1.67调换二层经营性用房。二层经营性用房的超面积执行一层经营性用房的办法,超购建筑面积在8m2(含8m2)以内,按政府优惠价政府回购价购买,超购建筑面积在8m2以上,按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人的一层经营性用房安置到大型商厦二层商铺的安置办法:“征收面积×1+置楼盘公摊系数”予以安置

3被征收人自建。征收人对农村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建设成本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有条件的村委(社区),在符合县、乡(镇)、村规划的情况下,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地块用于自建。涉及“三通一平”、弃渣倒运等费用按当地同期工费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征收人负责,纳入项目成本,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该条款只适用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无合法手续不可选择被征收人自建。

三、新旧房屋找差标准

被征收人安置时,按以下标准向征收人退补差价: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年代退补差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年代,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找退补差价解放前修建的按150/m2退补差价,解放后至上世纪六十年代前修建的按100/m2退补差价,上世纪六十年代后至上世纪末修建的按50/m2退补差价,2000年之后修建的被征收房屋不退补差价。

(二)地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区位,以征收面积为基数,根据区位不同给予区位差价应安置区域评估价与现实安置区域评估价作差价补偿。

(三)产权调换时,高层住宅根据所选房屋的楼层,按照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楼层差价标准由被征收人支付楼层差价费用。无电梯多层(六层以下)住宅一层按0.92系数,二层按1.12系数,三层按1.11系数,四层按1.08系数,五层按1.02系数,六层按0.8系数执行。有电梯多层(六层以下)住宅一层和六层按0.92系数,二层至五层按1.04系数执行。

四、宅基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有合法审批手续但未进行建设或仅完成基础部分建设的宅基地,已建成部分据实结算,宅基地可按合法审批手续的批准面积在被征收人的安置区域购买住宅,征收宅基地面积在0.2亩以下的(含0.2亩),可购买80m2,购买价为建设成本价或政府回购价;占地面积在0.2亩以上的,每增加0.1亩,可增加购买面积40m2,购买价为建设成本价或政府回购价;超过可购买面积的按评估价结算

、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办法的被征收人,以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基准,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一次性付给10/m2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建办法的,按上述支付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费

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住房补助费(以下简称“过渡费”)补偿标准以征收住宅面积为基准,农村及城边村按3-8/m2月执行,城区按8-12/m2月执行。经营性用房农村及城边村按10-20/m2月执行,中心城区按30-40/m2月执行。如采用货币安置办法,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过渡费;如采用产权调换办法,现房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过渡费,期房多层建筑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二十四个月的过渡费,高层建筑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三十六个月的过渡费;采用被征收人自建办法,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十八个月的过渡费如“三通一平时间超过个月,过渡费顺延。若对以上标准存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同区域同时段房屋租赁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七、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人要求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m2奖励;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给予300/m2奖励;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m25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m2;超过5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规定

  1. 被征收人如实提供家庭或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入户调查。

  2. 同区域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时,严格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3.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选择住宅或经营性用房时,须在最接近安置建筑面积的户型中选择。

  4.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以临国道、省道、县道、公园、车站及城区6米以上街宽临街主体建筑一层房屋,具备商业经营条件的,以审批手续载明面积为基准进行经营性用房补偿超过审批面积的由实施单位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给予补偿。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全部停产停业或部分停产停业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涉及免税的须由被征收人提供半年以上工资表、销售账目等佐证资料,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征收房屋涉及房租、设备的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双方协商据实结算。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达不成协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 汽车修理厂、停车场、砖厂、猪场、鸡场等不做产权调换,只作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照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结合持有的手续情况作价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建筑及设备现状进行评估补偿。

  6.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地按照合法土地审批手续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减去主体建筑占地后的空地面积,按不同区位住宅用地土地征收价格补偿。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它安置权利。

  7. 主体建筑所属的室内净高2.6m以下的附属房,不超过使用期的临时建筑(包括彩钢房)及其他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主体建筑以外室内净高在2.6m以上的地上可住人(不包括彩钢房)房屋按主体建筑对待。符合上述主体建筑标准的砖墙彩钢顶房屋按主体建筑的80%给予补偿。

  8. 地下室不计入主体建筑面积,只作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9. 征收全民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10. 以征收时合法产权的户为单位(只限原户主),每户可按市场价的70%购买地下车位一个。

  11. 被征收人可以将被征收面积(含宅基地安置面积)转让他人,也可以组合,转让或组合后所涉税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方报征收实施单位。

  12.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后不得再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3.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仅有唯一住房且不足建筑面积45㎡的,补足45㎡给与安置,超过45㎡部分按方案执行。

  14. 废弃房屋按照房屋残留的部位按附件1比例标准予以补偿。

九、安置房屋标准

外墙装饰内墙、地面水泥浆找平,厨房、卫生间地面做防水处理,入户装防盗门,阳台封闭、设外窗,有白炽灯不安装卫生洁具有线、宽带、煤气水、暖、电管线入户留口

十、安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煤气初装费、网络电视、电话、互联网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卫生费、水电费,由住户接房时按规定缴纳

十一、其他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严格按照解放后颁发的土地证、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和县、(镇)、村三级审批手续批准的范围和使用性质建造的视为合法建筑。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的,超过审批面积修建的,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修建的建筑包括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扩)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等),视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对征收公告后新(补)栽种植物、新增(改变)装饰装修、新增其他附属实施等不当行为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单位依照本方案及征收条例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四)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公证机构公证或被征收人委托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五)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双方同意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以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补偿依据。

(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或责令交付土地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寻衅滋事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涉及军事、文物的征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等征收安置行为。全县所涉征收安置项目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方案公布前实施的项目按项目所在区域原实施方案及办法执行。原方案中未规定的,本办法已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本方案由柳林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1主体建筑补偿比例

2地面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价

附件1



附件2

地面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