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公布《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二条,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草案表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及时、依法、公正的原则。同时明确,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有关办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10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立法三处赵利娜,联系电话:0351—6922123,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邮编:030006,邮箱:sxssftlfsc3@163.com。(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