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柳政执监字〔2025〕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现对我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

对全县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行政检查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四、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异常、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检查要求等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行政检查标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