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2月28日在柳林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小玲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落实县委和市院安排部署,忠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服务大局为要,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挂牌督办等措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加快办案进度。全年共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8条;办理涉黑涉恶案件8件,其中涉黑案件1件,涉恶案件7件;经审查,批准逮捕38人,移送起诉24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24人。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监督立案2人,追捕2人,追诉漏犯 3人,保持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同时,我们深挖细查涉黑涉恶线索,组织办案力量对2014年以来我院办理的3人以上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共评查案件37件卷宗183册,发现涉黑涉恶案件1件、立案后至今未归案的2件2人,漏犯线索2件3人,线索已全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30件20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3件136人,不批准逮捕29件45人,其中存疑不捕17人,无逮捕必要22人,不构成犯罪不捕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0件30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64件242人,不起诉28件40人,改变管辖5件10人,追诉漏犯7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62件224人。同时,我们积极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法衔接”,积极配合监察委办案,全年共受理县监察委和市院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已全部移送起诉,法院一审均作有罪判决。

积极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我院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和办理信访案件为抓手,实行院领导挂牌轮流接访制度,切实加大接访力度,全年院领导共接待来访42件42人。同时,我们积极办理刑事申诉类案件,其中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0件,经审查,变更原决定3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这些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检察机关有错必纠的勇气,既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纠纷,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维护公平正义,持续加大刑事诉讼活动监督

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加大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执行情况的依法监督。

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审查批捕、起诉案件过程中,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并纠正43件,其中侦查监督的19件,诉讼监督的24件。在侦查活动中,监督立案3件3人,监督撤案4件4人。通过提起抗诉、检察建议、量刑建议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全年共提起抗诉案件3件,提出量刑建议194人次,被采纳180人次。

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全年共驻所检察317天,开展专项检察10次,召开联席会议1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纠正62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提出口头建议40余次,日常检察150余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4人,全部被办案单位采纳并改变强制措施;全年无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与县司法局联合每季度对分布在15个乡镇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现的社矫正人员档案管理不规范、思想汇报过于简单、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疾病检查不按规定执行等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全年共发出89件,司法局均已整改并回复。在对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专项检察中,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件,法院均已整改并回复。

持续加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度。坚持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全年共受理涉及未成年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件,逮捕14人,不捕5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件,经审查,移送起诉16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法定不起诉1人。办案中,我们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工作原则,积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19人次,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40人次,开展社会调查19人次,开展团体心理辅导2次,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人,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0件次,纠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违法行为10件次。同时,我们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开展法制进校园普法活动,全年入校宣传8场次,切实为中小学生上好入学第一课,提升在校生法律意识,共筑安全防线。

三、积极保障民生,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加大了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积极解决老百姓告状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扎实开展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专项监督活动、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大了对裁定驳回起诉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类案件、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等案件的依法监督。全年共接待来人来访法律咨询70余人次,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68件,其中:支持起诉案件18件,法院采纳18件;纠正执行活动违法23件,法院均已整改并回复,促成和解息诉11件;纠正审判程序违法立案24件,终结审查1件,提出检察建议23件,法院均已采纳并回复;提请市院抗诉2件。

坚决打赢治理环境污染攻坚战。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柳林为出发点,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河流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全年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并向环保、水利、环卫、农委以及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均已整改并回复,监督解决了华晋焦煤集团违法大量倾倒煤矸石,李家湾乡、薛村镇、穆村镇沿河两侧垃圾污染、盛丰养鸡场违法倾倒废弃物等一批突出问题。相关部门整改过程中,累计投入资金770余万元,动用挖掘机、装载机、工程车1万余辆次,清理河道5千余米,恢复了三川河沿岸的净土碧草。

积极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督促食药监局对“美团”“饿了么”平台柳林境内两证不全的100余家供餐商家进行清理;对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卫生安全不过关的,及时立案调查,全年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40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书40件,政府相关部门均已整改并回复。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督促县食药监局在青龙购物广场、桥西蔬菜批发市场、人民市场设置了3个“快检室”用于对市场在售农产品和食品的快速检测,并通过电子屏公布抽检结果,有效化解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了柳林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四、从严治党管检,着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持之以恒抓好学习教育。坚持每周二理论学习制度和每月党组中心组学习,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干警观看各类警示教育片,学习上级检察机关下发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通报,让干警从中吸取教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认真组织“山西干部在线学院”“中检网院”以及“法宣在线”线上学习活动。结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干警赴武乡八路军纪念馆、于成龙廉政文化园开展红色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围绕业务能力提升,全年组织干警参加外出业务学习培训活动40余人次,基本做到了全院五大部门主要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了干警思想认识,拓展了工作视野,提升了办案水平。

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工作中,我们以政法队伍集中整肃活动为抓手,对照“八查八整”问题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市政法委在我院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执法巡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先后修订完善了法律文书流转签发、法律文书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制度。研究制定出台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细则》,对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辩护律师申请阅卷、控告、申诉、检举等事项,明确需要携带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对材料齐备的,一律现场办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避免多次跑腿的情况;进一步健全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固化作风建设成果,保障了作风建设常态化。

坚定不移推进从严治检。坚持党建统领一切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安排部署,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年底向县委专题汇报了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诚恳接受县委考核监督。工作中,我院研究出台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清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强内部工作纪律督查。全年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及干警开展廉政谈话40余人次;驻院纪检组共发出检务督查通报5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形成了良好的检风检纪。

五、推进阳光履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我们积极公开检察权力运行情况,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2018年5月上旬,我们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落实情况。全年组织开展阳光检察和检察开放日活动2次,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监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了我院公开组织的案件听证会、不起诉案件释法说理座谈会。并加大了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全年共公开法律文书168份,公开程序性信息306份,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同时,我们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检察工作信息被《山西检察》《检察周刊》《山西法制报》《吕梁日报》等省、市媒体刊登报道41篇次。通过今日头条客户端、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转发和发布内容300余条,多渠道宣传报道检察工作动态,以公开透明践行“阳光检察”,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形象。我院再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10名干警荣获全省、全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等荣誉,检察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县政协与社会各界民主监督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表示真诚的感谢!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短板:一是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思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思想教育。二是主动适应司法改革的新举措新方法不多,法律监督还存在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三是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全面和平衡,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存在差距。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切实以新作为新担当谱写检察新篇章。

2019年重点工作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县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级检察长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党建统领,五转一新”工作思路,讲政治、促法治、强监督、惠民生,从严治党管检,全面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努力为全面建设“开放、繁荣、绿色、文明、幸福”新柳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方向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在全院干警中深入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营造解放思想、创新实为的工作氛围,凝聚检察力量、服务全县发展。

二、把法治建设牢牢抓在手上,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积极作用

要贯彻落实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柳林、法治柳林建设,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普法教育宣传的优势,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破除黑恶势力“关系网”,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依法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审慎处理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司法办案对当地企业正常运营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围绕我县实施的城区片区改造、重大转型项目建设等,做好风险稳控工作,促进各种矛盾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化解。

三、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化司法改革配套制度建设

要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全面履行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使用好提前介入、补充侦查、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落在实处,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的行动中。要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做好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情况,要强化驻所检察,严防重大安全事故,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服务与保障民生,在增进民生福祉上谱写为民情怀

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继续开展好与孟门镇五里后村的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脱贫成果。持续开展检校共建,继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工作,努力降低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事件的发生率,构建安全校园环境,呵护孩子成长成才。助力全县生态环保攻坚年活动,持续加大民事行政诉讼工作,特别是要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保护碧水蓝天、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管检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严守底线、勇攀高线,积极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确保司法办案轨道不偏,永远在线上。进一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持续纠“四风”、树新风,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党建统领、五转一新”工作思路和本次会议决议,振奋精神、奋发有为、狠抓落实、充分履职,全力以赴做好检察工作,为全面建设“开放、繁荣、绿色、文明、幸福”新柳林作出新贡献,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2.追捕: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成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批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追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5.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7.量刑建议书: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8.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9.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