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项

目名称

权力

类型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

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相应设定依据

改革意见

备注

1

情形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保留

取消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投资协议书

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住所证明

核实情况报告书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承诺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情形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东会决议

组织机构的任免文件

核实情况报告书

住所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转让协议

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情形3:有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清算报告书

公告报纸

核实情况报告书

完税证明

公章、财务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情形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章程

成立文件

任职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核实情况报告书

情形2: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核实情况报告书

住所证明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情形3:分公司注销

登记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决议

核实情况报告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情形1:

个人

独资

企业

设立

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行政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住所证明

核实情况报告书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情形2:

个人

独资

企业

变更

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企业住所证明

转让协议

核实情况报告书

情形3:

个人

独资

企业

注销

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清算报告书

公告报纸

核实情况报告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情形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组织章程

住所证明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核实情况报告书

情形2:

营业

单位

变更

登记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核实情况报告书

住所证明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情形3:营业

单位

注销

登记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核实情况报告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情形1:集团

公司

设立

登记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表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集团章程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情形2:集团

公司

变更

登记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表》(母公司加盖公章)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情形3:

集团

公司

注销

登记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表》(母公司加盖公章)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登记证

6

情形1:合作社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法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股东会决议

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合作社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法人、监事、理事、会计任命书

住所证明

情形2:合作社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合作社股东会决议

住所证明

转让协议

情形3:合作社

注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合作社营业执照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

情形1:个体户设立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经营场地证明

一寸红底免冠相片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情形2:个体户变更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营场地证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情形3:

个体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有限公司简易注销

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

有限

公司

简易

注销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清算报告书

营业执照原件

公章、财务章

核实情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