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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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柳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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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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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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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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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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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可以不用提供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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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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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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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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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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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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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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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情形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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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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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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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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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可以不用提供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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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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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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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情形2.营业性演出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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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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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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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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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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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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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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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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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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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直营门店除外) |
行政许可 |
情形1设立 |
1、申请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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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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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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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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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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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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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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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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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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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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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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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诺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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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变更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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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注销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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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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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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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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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场所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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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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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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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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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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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 |
(1)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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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版物经营许可设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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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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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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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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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印刷许可、申请兼营或者变更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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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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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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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刷企业章程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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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1份,纸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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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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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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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原件);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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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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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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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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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申请书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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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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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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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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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王彦勇 联系电话: 13934018111 电子邮箱:sxllwh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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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