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26年1月1日起,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发放丧葬补助金。但对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时间距首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不享受丧葬补助。

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补助对象死亡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乘以12个月计算。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补助标准暂按2025年12月当地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待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动态调整至高于2025年12月当地丧葬补助金标准后,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意见》明确了申领条件:申领人员(即补助对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被注销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中予以抵扣。(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