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柳林县卫生健康局(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刘巨珍

地址:柳林县综合行政办公大楼11层

受委托单位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党喜平

地址:柳林县贺昌大街133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柳林县卫生健康局(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柳林县疾病预防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集中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

、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对柳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受委托单位以柳林县卫生健康局(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名义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母婴保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中医药服务等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卫生学检测、监测、采样等工作;对适  用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相对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控制措施;根据上级部署和社会需求,组织有针对性的突击执法和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分子;开展卫生健康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受理与卫生健康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依法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员的管理,协助行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监察职能,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稽查工作;负责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与报告;承担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柳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柳林县行政区域内适用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在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管理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文书。必要时经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分管卫生监督的领导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柳林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行使委托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

1、对5000元至20000元的行政处罚,县卫健局疾控股依法组织受委托单位分管领导、办案科室、法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合议。

2、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及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县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主持,疾控股依法组织受委托单位分管领导、办案科室、法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合议,在履行合议程序后,经县卫健局疾控股初审,体改股法制审核后集体研究决定。

三、委托执法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行政机关权利义务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作出的一般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自由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委托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纠正;

4、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与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委托关  系。

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  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  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  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  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并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 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应急监督科备案;

8、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9、受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行使委托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期限

2025年4月23日至2028年4月22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  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行政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5年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