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3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柳林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
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限于解决本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的遗留问题。
第四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三)其他法定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第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四)本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第七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第八条 为方便购房人,简化办事流程,柳林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核算。
第九条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
(二)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转让双方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第十一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