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链接: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
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
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
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
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 ,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