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2020年度散煤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柳林县2020年度散煤管控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0年度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清洁取暖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散煤管控工作,坚决制止劣质散煤销售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县域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劣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相结合,持续加大散煤管控力度,全面建立散煤生产、经营过程中质量监控体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做好全县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建立全县散煤管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散煤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 长:王建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亮 县能源局局长
成 员:王 伟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
李仲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建军 县公安局政委
刘建平 县交警大队队长
王永旭 县能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王亮,副主任王永旭。负责对全县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各乡镇、职能部门和生产、使用企业落实相关责任,负责散煤管控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控煤范围及供煤标准
全县范围内(除县政府划定的禁煤区外)优质民用煤全部选用型煤作为生产生活及冬季取暖用煤。
型煤:硫分0.5以下,灰分24%以下,挥发分12%以下,发热量5000-5700大卡,全部为袋装(25公斤/袋,并且包装袋上注明供货商及产品指标数据)。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
1.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
(1)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散煤源头管控责任状》要求落实好源头管控的主体责任。
(2)建立散煤管控机制,明确散煤管控挂牌责任。
(3)建立散煤销售流向台账,保障去向可追踪。
(4)建立销售信息监控用户端,在相关出入口全部装设符合条件的视频监控抓拍系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5)认真落实杜绝销售散煤承诺书。
(6)销售合同整理成册,随时备查。
(7)原煤、中煤、煤泥只能销售给工业用户,严禁流向取暖居民、单位。
(8)严禁向县政府划定的禁煤区内销售民用散煤,严禁向县域范围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民用散煤。
2.燃煤使用单位
(1)建立燃煤质量内控制度。
(2)建立完善进销台账和“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
(3)严格按照供煤标准使用优质民用煤。
(二)落实监管职责
1.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散煤管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辖区内销售、购买、使用散煤的排查、管控工作,发现有散煤销售网点进行取缔并上报县散煤管控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2.县能源局负责煤矿、洗(储)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将散煤销售管控与煤矿、选(储)煤企业产业升级工作相结合。对销售台账不全或者不明确煤炭销售去向的煤矿、选(储)煤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负责企业散煤燃烧设施的拆除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散煤燃烧设施拆除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型煤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型煤供应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无证经营散煤销售点的取缔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销售、使用散煤线索进行调查、处置工作。
6.县公安交警大队牵头,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人员配合,组成检查组,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方式对煤炭运输车辆实施全方位检查,既要查堵流入散煤,更要查堵流出优质民用煤。对运销散煤的,在查扣车辆的同时,要查清散煤来源及去向,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全面推进散煤销售管控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突击抽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的单位严惩重罚。
(三)加大监督检查。领导组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燃煤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监管工作部门进行督查,严肃查处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人和事。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因管控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或未制止煤炭企业销售不符合要求散煤的,采取责任倒查的办法,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散煤管控的重要意义,提升群众自觉杜绝使用劣质散煤的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