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
政府信息公开
柳林县住建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充分利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召开座谈会,加大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各中心、局属各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