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2-08
标题: 柳林县财政局职能配置

住建局机构基本信息

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有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办公地点:县委大楼7层0705室

联系电话:4022499/402849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2-08
标题: 柳林县财政局职能配置

住建局机构法定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定全县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拆迁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拟定全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和建设监理的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城区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八)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村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国家、省、有关村镇建设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服务;指导全农村住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重点镇建设;承担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并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进行指导,负责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导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承担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十三)承担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战时担负、平时协助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任务,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负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人防设施的开发利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财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财产、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人防干部队伍进行国防知识技术的培训和素质教育。 

  十四)负责编制城管理维护改造和城管理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并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收费项目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罚没收入的征收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城市管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定城市管理方面的价格和进行价格调控;负责规划区内城市节水、道路挖掘占用、绿地挖掘占用城建附加等政策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工作。 

  十五指导县并负责县规划区内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会同公安、规划等部门实施县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的推进管理工作。负责县规划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和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县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市政绿化养护、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现、处置工作流程的组织实施 

  十七指导全并负责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负责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并实施;负责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十八指导县并负责县规划区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负责对街容整修、立面整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负责城市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对城市违法广告的查处;负责对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管理;负责夜间灯光设置的管理;负责设置道路指示牌和门牌标识牌的施工掘路许可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绿地的设点宣传、商品展销、建筑施工、堆放物料和机具管理;负责车辆清洗站设置的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2-08
标题: 柳林县财政局职能配置

住建局领导信息

局  长蔡育新   负责县住建的建设和各项工作

副局长康杰林   分管人事、财务、信访、综治、柳林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队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分管综合办公室、信访室、供热供气办、柳林县煤改气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公共维修基金归集办公室、柳林县污水处理厂低碳扩容改在领导组办公室、柳林县青龙大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便民公司供热项目部、煤气化公司。

副局长:张全海   分管安全、法制、扫黑、城市人居环境、建筑工程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和内审工作,具体分管质安股、建工股、柳林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柳林县明清街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劳保税务服务中心领导组办公室、柳林县汽车站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联系县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组。

局党组成员:杨雪静    分管市政建设工作,具体分管城建股、柳林县滨河南路拆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柳林县南站广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联系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

一级主任科员:王石峰    分管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具体分管征安办、柳林县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柳林县集中供热领导组办公室。

副主任科员:杨兵兵   分管人防和棚改工作,具体分管人防室、柳林县城区升级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柳林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副主任科员:刘海花   分管党务工作扶贫下乡工作住房保障工作、村镇建设工作,具体分管党务办、住房股、房地产开发办、村镇股、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柳林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柳林县北大街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2-08
标题: 柳林县财政局职能配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调整

一、成立城市建设管理股。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对全县市政维护单位、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供热单位等的考核、管理和准入、退出进行监管;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道路及综合交通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全果城市路洪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县大中型城市建设项目和布多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责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城市主次干道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各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及城市园林义务植树和城市美化等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名贵花木的引进、培育和管理;负责城市花卉市场的协调指导。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规定。

二、成立村镇建设管理股,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和申报工作;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工作;负责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分级审批;组织指导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与管理工作。

三、将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承担的“负责全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职责划转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加挂柳林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办公室牌子,具体承担全县公共维修基金归集和支付工作。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继续承担“负责全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职责。

四、综合办公室不再承担“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工作”职责。

五、撤销市政运营管理股。

六、撤销园林绿化管理股

注:建工管理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