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部门
柳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事项类别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三、适用范围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从事破坏、损坏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从事交通工程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查扣、证据保存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行政相对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方式
柳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业务室办理。
七、办理流程
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案件处置室—业务人员依法案件办理—相对人银行缴纳罚款—结案。
八、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柳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服务电话:0358-4020556
十一、处罚流程
检查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