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法制股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法制股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制作和装订行政处罚案卷,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中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