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部门

柳林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三、适用范围

依法查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交易、电子商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企业合同违法、虚假广告、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生产销售食品及餐饮服务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生产销售使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各类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根据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等。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办理提供材料

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六、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处罚告知——作出决定——结案

七、办理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八、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起六十日内向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服务电话:0358-4024415

十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