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进我县标准化战略,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取得优异成果的企业、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现对2019年制定的《柳林县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条奖励对象中:内容(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修改为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四)由组织团体标准制定的修改为组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

此次修订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对新《柳林县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017发布的《柳林县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林县财政局

2021827

柳林县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晋政发〔2018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956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全县有关标准化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吕市监〔2019246号)文件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是对在我县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个人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做出突出成绩和其他标准化工作取得优异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标准化经费预算中安排,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四)组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修订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县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县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县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符合我县社会治理发展,并有利于促进我县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县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起到引领作用、开创新局面的团队或个人。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申请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奖励应以相应的文件、证书为准,申请团队或个人奖励应有相应的印证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县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奖励最大额度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作为主要制修订者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相应金额的50% (主要制修订者位于起草单位或个人的前3);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社团组织,奖励3万元;

(五)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承建单位购置相关标准文本资料、征求意见、聘请专家技术审查、设备购置或租赁、外出学习交流调研、标准的宣传推广、标准起草人员劳务费等与标准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遵守不重复的原则,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年的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