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

  (一期)工程项目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快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国道307线柳林县城区段(张家湾隧道)公路改线工程项目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柳政发〔2018〕6号)以及《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范围

  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设计、勘界的铁路路基与沿线辅助设施(含储煤场、装车系统、信号系统以及综合办公楼等)的占地及地面的所有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坚持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建相结合。

  三、征地和临时占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文件《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精神,对所征地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施工临时占地补偿

  1.本方案所称临时占地为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建筑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临时性办公及工人生活用地(租赁村民房屋除外)等。

  2.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占用相关协议,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动工占用。

  3.施工单位申请临时占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1)临时占地申请书;

  (2)比例为1:2000的用地平面图;

  (3)临时占地审批表;

  (4)临时占地协议书。

  4.临时占地坚持规避原则,能使用非耕地的尽可能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临时占地年补偿标准:耕地按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公布的所在区域的年产值标准计算,水浇地按年产值标准的2倍计算,未利用地按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费为永久性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

  6.临时占地时间最长不超两年,按年度签订占地协议书,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地到期后可经有关部门审批延期。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在批准的临时占地范围内施工,不得少批多占。临时占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施工单位的正常用地。

  7.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程序与村委私自签订用地合同,或与个人私下交易占用,视为非法占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处罚。

  8.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保证金耕地6000元/亩,非耕地4000元/亩,施工单位须按批办程序,将上述费用交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组办公室”),由县领导组办公室转交县国土资源局。

  (2)施工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和遵守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土地复垦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复垦,也可委托复垦。施工单位复垦时应将土地复垦纳入施工单位生产建设计划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按照边施工、边复垦的原则,完工一处,申请验收一处。

  (4)临时占地复垦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批复的复垦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共同对临时占地的复垦工作进行验收,验收达到规定面积和标准的,返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所涉及乡镇组织复垦。

  9.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1)临时占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由县领导组办公室、乡(镇)政府、村委、青苗(附着物)所有者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青苗、附着物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统一实地丈量、清点、登记、造册并负责发放补偿款,县领导组办公室对补偿款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2)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款耕地按1683元/亩的标准执行。

  (3)地上附着物(包括零星树木)按照“地面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中的相关标准执行(见附件2,13)。附件2文本中第15页第29项关于经济树一栏中的“挂果树(800-1000元)”仅指盛果期红枣、核桃最高计价标准。

  (三)永久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按照委托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和补偿

  1.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公安、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区域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扩)建、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等手续,停办期限为一年。

  2.地面建(构)筑物的征收工作应在规定范围和规定期限内进行。

  3.被征收人要如实提供家庭或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的入户调查工作。

  4.地面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征收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安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建”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即征收人用货币形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后,再按原搬迁房屋宅基地合法手续批准的占地面积,临街或临县乡公路增加300元/m2;临乡村主干线增加225元/m2,其它增加150元/m2。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它安置权利。

  2.房屋产权调换

  (1)具有产权调换条件的村委,可对本次被征收户的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进行实用面积产权调换,实用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在45㎡(含45㎡)以内的,不得单独选择(个户主体建筑面积不足45㎡除外),可以自行组合选择,不组合者按货币标准补偿,在45㎡以上的,可按上述原则再行选择。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5㎡以内(含15㎡),按建筑面积2000元/㎡购买,超出面积在15㎡以上45㎡以下(含45㎡),按建筑面积2200元/㎡购买,超出面积在45㎡以上按市场价购买。

  (2)村委负责产权调换后,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按被征收户调换面积(含优惠价面积)给予村委市场价补偿,具体补偿价协商确定或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年代,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找差,九十年代后修建的被征收房屋不找差,九十年代前至六十年代修建的每平方米平均找差50元,六十年代前至解放后修建的每平方米平均找差100元。解放前修建的每平方米平均找差150元。

  3.被征收人自建

  征收人对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有条件的村委,在符合县、乡(镇)、村规划的情况下,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地块用于自建,手续由乡村统一办理,费用由征收人负责,纳入项目征地费用。

  (三)其它补偿规定

  1.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全部停产停业或部分停产停业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达不成协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汽车修理厂、停车场、砖厂、猪场、鸡场等不做产权调换,只作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照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结合持有的手续情况作价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建(构)筑及设备现状进行评估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减去主体建筑占地后的空地面积,按150元/㎡给予补偿。

  4.主体建筑所属的层高(室内净高)2.6米以下的附属房,不超过使用期的临时建筑(包括彩钢房)及其他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主体建筑以外层高在2.6m(室内净高)以上的地上可住人房屋按主体建筑对待。

  5.地下室不计入主体建筑面积,只作货币补偿。层高在2.2m 以上(含2.2m)的地下室,按600元/㎡补偿,在2.2m以下的按500元/㎡补偿。

  6.征收全民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7.同区域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时,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四)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奖金等补偿办法

  1.临时安置过渡费

  本次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计算面积为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费标准为每月5-8元/㎡。计费时间: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为六个月,采用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交房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按九个月补偿,交房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自交房之日再顺延三个月,采用被征收人自建安置补偿方式的为十八个月。

  2.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办法的被征收人,以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次性付给10元/㎡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建办法的,按上述支付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3.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人要求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自征收实施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给予70元/㎡奖励;四十五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六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元/㎡。

  4.被征收人自建涉及“三通一平”、弃渣倒运等费用,按当地同期工费标准执行。

  (五)其它情况的处理办法

  1.违法建筑的处理:如能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罚凭证的,按部门规定办理,不能提供处罚凭证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依照本方案及征收条例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3.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

  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五、组织实施

  (一)本次征地、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由县领导组办公室统筹,所在乡镇负责土地的征用、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村委及所涉单位全力配合。

  (二)本次征收的登记、丈量、计算表,由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领导组办公室、项目公司、所涉乡(镇)政府和村委、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征收补偿协议书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被征收人双方签字盖章。

  (三)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属)物补偿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县领导组办公室,县领导组办公室转乡镇,乡镇负责兑现到被征收人。林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项目公司支付县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下拨乡镇,乡镇负责兑现到被征收人。

  (四)本项目实施期间,所需协调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协调费主要用于支付县、乡(镇)领导组及所涉村因协调所产生的交通、办公、会议、农村干部误工补助等。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的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六、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8〕60号)

  (八)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晋价涉字〔1994〕32号)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九)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配套性文件

  附件:1.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2.山西焦煤汾西荣欣矿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地面建(构)筑物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3.征收砖混楼房(预制板顶)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4.征收砖楼房(现浇)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5.征收砖混楼房(半框架)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6.征收砖混平方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7.征收砖石窑洞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8.征收砖木混合结构窑洞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9.征收砖石接口土窑洞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0.征收一般土窑洞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1.征收简易房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2.征收企业厂房砖混、排架结构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3.征收附属设施附属物补偿作价测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