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县部分乡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不仅影响了粮食生产、制约了农民增收,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为切实消除耕地撂荒,确保粮食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恢复撂荒地生产责任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面对耕地不断减少与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双重压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恢复撂荒地生产对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当前春耕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撂荒耕地的管理工作,确保应种尽种,为稳定提高全县粮食种植面积,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二、摸清底数,制定消除耕地撂荒方案 

  各乡镇要组织乡镇、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逐户、逐块摸清情况,开展一次彻底的耕地利用情况普查。要对耕地直接承包人(流入方)、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撂荒等基本情况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具体分析原因,制定推进土地流转和切实解决消除耕地撂荒方案,研究增加耕地投入的鼓励政策和禁止耕地撂荒的有效措施,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确保应耕尽耕,应种尽种。 

  三、分类指导,切实减少撂荒现象发生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耕地撂荒的不同原因,分类指导,搞好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协调服务,制止耕地撂荒行为。 

  (一)对无力耕种而造成撂荒的,村集体要组织有能力耕种的农户代耕代种,耕种收入可归代耕人所有。 

  (二)对长期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行业弃农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入的经营权而造成撂荒的,发包方在组织代耕代种的同时,要通知撂荒者必须恢复耕种。到期仍不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者自愿流转他方经营,直至该耕地不出现撂荒。 

  (三)对因承包方进城落户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鼓励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对耕作条件差而造成撂荒的,要充分利用农村“一事一议”等政策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结合改土改水、配方施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帮助其恢复农业生产。 

  四、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 

  杜绝耕地撂荒是国家土地政策的底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承包方(农户)将承包土地弃耕连续二年以上,发包方(村集体)告知承包方后,可以组织代耕,代耕期为三年,代耕方在代耕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耕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代耕期满后终止代耕,交由承包方经营。 

  (二)在不改变撂荒耕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置换、入股等多种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实体流转。 

  (三)要引导农户采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方式,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环节,采取全程或半程托管服务方式组织生产经营。 

  (四)对于农户不采用以上代耕、流转、托管经营等方式导致土地撂荒的,将取消其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各类强农惠农政策资格。 

  五、加强领导,建立耕地撂荒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撂荒耕地管理,着力恢复撂荒耕地生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保证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农业生产不撂荒,耕地资源不浪费。各乡镇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除耕地撂荒确保粮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乡镇村责任,确保消除撂荒地问题有人抓、有人管、见成效。耕地撂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零目标制,纳入乡镇全年粮食生产目标重要考核内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推动消除撂荒耕地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耕地撂荒且不予指导恢复生产的,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