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1〕6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柳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柳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理顺职责、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职能职责

  第一条  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2.规定本县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5.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管理本县经济、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市人民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全面领导县政府工作,排名最前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按照分工协助县长处理分管领域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负责处理本部门工作任务,履行各自行政职能。

  二、议事决策

  第三条  县政府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县政府的会议主要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1.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请各乡镇、县政府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6)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2.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各副县长、县人武部长或政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负责人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出席会议的县政府领导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

  会议的主要任务:

  (l)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5)讨论通过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6)听取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决策。

  (7)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8)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以及县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呈报。

  3.县政府党组会议

  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非党组成员的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列席。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

  会议的主要任务:

  (l)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的重要决议,研究政府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2)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研究讨论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4.县长专题办公会议

  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及所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的会议,涉及部门和乡镇的,原则上安排分管副职参加,需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长参加的,需报请县长同意。

  会议的主要任务:

  (l)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工作;

  (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5.县长碰头会议

  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一举行,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各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各副主任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

  (l)听取各分管领导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或近期重点工作计划;

  (2)讨论需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统筹安排近期重点工作。

  第五条  议题所涉乡镇、部门要及时做好所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和协调工作。所议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或部门职权的,承办单位应会前主动与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意见。

  具备议事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充分会商,并形成明确意见、建议后,报县长确定。暂时不具备议事条件或未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的,不列入县政府议事议题。

  第六条  议事事项的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会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阅定稿,并按规定在会前统一印制。

  第七条  出席(列席)县政府议事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县政府同意后,被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并指派合适的人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召集和主持县政府议事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议事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县政府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

  第十条  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议事事项,经县政府议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阅后,以县政府党组书面请示,送交县委办公室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需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议事事项,在县政府议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长签署相关的文件后按程序提请。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县政府审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向县政府办报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替参会。

  第十三条  除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确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提前向县政府办报告,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安排分管领导参加。

  三、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县委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县政府要认真研究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抓、认真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督查股坚持依法督办、专人负责、跟踪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领导批示等实行督查和县长督办令等办理制度,督查、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四、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县政府依照规定和需要,按程序向市政府、县委请示工作,向市直部门等平行单位商洽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需要,按程序向县政府进行请示报告。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十八条  向县政府提请的请示、报告,必须以各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府一般不受理抬头署名县政府领导个人称谓的请示、报告和越级的请示、报告,遇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必须越级向县政府请示、报告时,应将请示、报告同时抄报被越级的机关。向县政府提请的请示、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请示”,县政府不受理多头请示、报告的事项。请示、报告的文稿文件,按程序一律先呈送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按收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分别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汇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须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制定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措施;

  (2)拟实施的各类项目;

  (3)需县财政拨付的预算内业务和项目资金、追加预算资金及其它大额资金支出;

  (4)各部门对应上级出台的重要文件;

  (5)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6)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的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及上报国家、省、市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数据;

  (7)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8)按规定应向县政府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政府报告。遇到在本部门、本乡镇无法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

  五、公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内容,需充分征求各所涉部门、单位意见后,以正式文件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其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送县长审签。属办公室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县人民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六、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严格执行申请县财政资金内审制度,认真接受县政府办内审股的审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打造阳光透明政府。

  七、纪律作风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政府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县政府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党组要高度负责抓好政府系统党内监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包联乡镇履行监督职责。政府系统各支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各支部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县政府党组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

  (1)党组书记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党组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群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决策部署,主动分担政府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工作。

  (4)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纳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制度,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5)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的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企业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县政府决策前,要充分酝酿、讨论,县长、副县长决策时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县长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积极支持各位副县长工作;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集体的决策和主要领导意见,对于决定的事情要保持一个口径,一种声音。

  第三十五条  坚持和健全县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增加次数。要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向县委请示,邀请县委派人参加。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如实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县政府常务会、县长专题会所涉保密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按要求参加县委中心组和县政府党组学习,积极做好个人自学,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规党纪的学习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积累,增强“八项本领”,提高“七种能力”,持续提升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人联系一个乡镇,一户企业,每月至少深入一次所联系的单位,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要聚焦县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常态化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九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信访局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县政府领导要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接待有关制度,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作出批示,必要时亲自协调处理;县信访局要督促所涉部门、乡镇尽快办理,并对重要信访件的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保持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县外出,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报备手续。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解:柳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