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2〕6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柳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强化风险防控,及时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柳林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人为本理念,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按照新时代大应急、全灾种救援处置要求,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协调应对、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报告和处置。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分级响应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乡(镇)和部门要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等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应对,协调应急资源对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5)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协调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6)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力、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志愿者救援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7)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和先进装备的开发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风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地面塌陷、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启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应对。县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6.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县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启动,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由各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启动,主要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对应响应级别后仍无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可申请提高响应级别或向上级请求支援。
1.7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柳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柳林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柳林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4)柳林县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柳林县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柳林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以及为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1.8 应急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8.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8.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应急救援流程,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8.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1.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各分管行业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武警柳林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段、地电柳林县电力公司、移动柳林分公司、联通柳林分公司、电信柳林分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加挂县减灾委员会牌子,统筹落实省、市及县委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指定相关人员担任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策部署,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指挥机构联络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17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抗震救灾、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文化旅游事故、校园安全事故、城乡建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市场监管事件、动物疫情、社会安全事件等专项指挥部。
2.2.2专项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作出的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根据专项预案规定县政府设立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事发地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组,在专项预案里予以明确。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为迅速有效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必要时建议县委书记同时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副县长及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救助安置组等8个应急处置工作组。总指挥可结合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事发行业领域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组织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和救援进展情况,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和对事发行业领域有监管职责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对事发行业领域有监管职责的县直单位、县人武部、武警柳林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下设专家组,负责参与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分管卫生健康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健体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健体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整合、调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负责县级医药储备调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医疗转运、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动物疫病防控,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
(4)现场监测组
组 长: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事发行业领域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减灾中心、县卫健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害现场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等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武警柳林县中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生产、生活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6)应急保障组
组 长: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发改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县红十字会、太铁局柳林南站、联通柳林分公司、移动柳林分公司、电信柳林分公司、地电柳林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生产、采购、调拨、征用各类应急物资、装备、车辆;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指导灾区道路、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做好交通、通信、电力、生活等保障。
(7)新闻宣传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事发行业领域牵头处置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救助安置组
组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做好应急补偿、有序组织恢复生产、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聘请各类专业人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村委会等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落实突发事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1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预防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控办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乡(镇)、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1.4企业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加强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部构建完成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5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
3.2监测与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完善相应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会商研判,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做好联防联控。
3.2.1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医疗卫生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分发推送机制。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大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科学布设风险监测网点,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结合实际,全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预警条件在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经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发出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村、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乡(镇)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县委、县政府应当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其中: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县卫健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县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2)一般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事发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报告,随后必须在30分钟内补报书面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上报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态势、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危害扩大。
(2)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指挥应对,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当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时,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时,指挥权移交市级,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2)现场指挥。县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指挥部自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事发地乡(镇)以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需要迅速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服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动。
3.3.4处置措施
3.3.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人工侦检、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及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综合性应急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3)迅速协调组织医学救护人员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区卫生防疫工作。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排查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转移危险物品,保护重要设施,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其他控制措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加强现场监测,有关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观测设施,实时跟踪灾情发展,对突发事件发生区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7)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8)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村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9)防御次生灾害,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开展社会动员,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突发事件发生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重点核心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环境监测、抢险救援、现场信息、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保障、专家保障等由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负责,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并与本预案做好衔接。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按照有关规定,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较大或敏感性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发布;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发布。主要采用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统一领导应急救援的县委、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或降低响应级别,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和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4.2调查与评估
调查评估应当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由市级主管部门派人进行协助;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调查与评估情况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县有关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4.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及人力支援。
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危企业应当购买安责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负责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要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体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协调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段、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4.7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8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9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10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11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12区域协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县级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要将县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规划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制定修订,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修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属地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5.3 预案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乡(镇)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编制单位对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出的修订建议,应进行认真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决定并及时反馈结果。
5.6 宣传和培训
(1)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2)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正规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应急处置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柳林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责任单位 | 编制、修订情况 |
一、县总体预案1部 | |||
1 | 柳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二、县级专项预案50部 | |||
(一)自然灾害类预案(10部) | |||
1 | 柳林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3 | 柳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5 | 柳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修订 |
6 | 柳林县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修订 |
7 | 柳林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修订 |
8 | 柳林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修订 |
9 | 黄河柳林段防洪应急预案 | 县水利局 | 修订 |
10 | 柳林县三川河防洪应急预案 | 县水利局 | 修订 |
(二)事故灾难类预案(20部) | |||
1 | 柳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3 | 柳林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5 | 柳林县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6 | 柳林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编制 |
7 | 柳林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8 | 柳林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修订 |
9 | 柳林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10 | 柳林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11 | 太铁局柳林南站处置所辖路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太铁局柳林南站 | 编制 |
12 | 柳林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编制 |
13 | 柳林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修订 |
14 | 柳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修订 |
15 |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修订 |
16 | 柳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修订 |
17 | 柳林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能源局 | 修订 |
18 | 柳林县核事故应急预案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编制 |
19 | 柳林县集中供热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修订 |
20 | 柳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5部) | |||
1 | 柳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体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修订 |
3 | 柳林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编制 |
4 | 柳林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编制 |
5 | 柳林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修订 |
(四)社会安全类预案(12部) | |||
1 | 柳林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修订 |
2 | 柳林县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教科局 | 编制 |
3 | 柳林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修订 |
5 | 柳林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县财政局 | 修订 |
6 | 柳林县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旅局 | 编制 |
7 | 柳林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修订 |
8 | 柳林县天然气(煤层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修订 |
9 | 柳林县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修订 |
10 | 柳林县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 | 修订 |
11 | 柳林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外事办 | 修订 |
12 | 柳林县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修订 |
(五)综合保障类预案(3部) | |||
1 | 柳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修订 |
3 | 柳林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修订 |
三、县级部门预案43部 | |||
(一)自然灾害类预案(7部) | |||
1 | 柳林县县城超标洪水防御预案 | 县水利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编制 |
3 | 柳林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编制 |
5 | 柳林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编制 |
6 | 柳林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编制 |
7 | 柳林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修订 |
(二)事故灾难类预案(12部) | |||
1 | 柳林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编制 |
2 | 柳林县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修订 |
3 |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5 |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 |
6 | 柳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修订 |
7 | 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旅局 | 编制 |
8 | 柳林县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能源局 | 编制 |
9 | 柳林县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体局 | 修订 |
10 | 柳林县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能源局 | 编制 |
11 | 柳林县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修订 |
12 | 柳林县供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地电柳林分公司 | 修订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2部) | |||
1 | 柳林县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修订 |
2 | 柳林县进出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修订 |
(四)社会安全类预案(18部) | |||
1 | 柳林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统战部 | 修订 |
2 | 柳林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科局 | 修订 |
3 | 柳林县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 县公安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预案 | 县公安局 | 修订 |
5 | 柳林县公安局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修订 |
6 | 柳林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司法局 | 修订 |
7 | 柳林县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 县财政局 | 修订 |
8 | 柳林县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社局 | 修订 |
9 | 柳林县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外事办 | 修订 |
10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编制 |
11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编制 |
12 |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市场监管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编制 |
13 | 柳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编制 |
14 | 柳林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 县融媒体中心 | 修订 |
15 | 柳林县群体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 | 县信访局 | 修订 |
16 | 柳林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人行柳林县支行 | 修订 |
17 | 柳林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吕梁银保监分局 柳林监管组 | 修订 |
18 | 柳林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 | 编制 |
(五)综合保障类预案(4部) | |||
1 | 柳林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红十字会 | 修订 |
2 | 柳林县县级医药储备调拨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编制 |
3 | 柳林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健体局 | 修订 |
4 | 柳林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县财政局 | 修订 |
8.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
1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局 |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县交警大队、县公路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2 | 医学救援 | 县卫健体局 |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3 | 通信保障 | 县工信局 | 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移动柳林分公司、联通柳林分公司、电信柳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4 | 环境监测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
5 | 抢险救援 现场信息 | 对应业务 主管部门 |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卫健体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6 | 物资装备 |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 | 县卫健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应急减灾中心等有关部门 |
7 | 群众生活 | 县民政局 |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科局、县卫健体局、团县委、地电柳林县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8 | 灾害救助 | 县应急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体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 |
9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司法局、武警柳林县中队、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
10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等有关部门 |
11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 牵头部门 | 县教科局、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及县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组的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