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 关于柳林县公交公司公交线路合伙人身份问题的咨询
- 来信时间:2025-08-31
- 答
- 答复单位:交通运输局
- 答复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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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交公司表示1.高侯贵主张的合伙关系无合法基础,初始合作与公司无法律关联,高侯贵所述2017年《运营合作协议》,签订主体为杨娟娟、李亮、杨应平等原车主与原6路公交车主,我公司并非协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参与重大合作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当时公司股东会从未就该协议进行审议或授权,该协议对公司不具约束力。高侯贵与杨娟娟等人的合作属于个人间民事行为。所谓“新股权合作体系”不成立高侯贵称“原6路车报废后置换为411、412车辆并形成新合作体系”,但事实是411、412线路的运营权为国家特许经营范畴。而合伙关系及经营等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此类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此事未经过任何股东会决议。公司自始至终未对杨娟娟等人的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高侯贵所称亦不符合与公司合伙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2.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更,新股东与历史事宜无关联公司2025年8月股权变更的核心内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完成重大股权变更:原股东已全部退出,现股东为柳林县中城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汉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变更。此次变更后,新股东已实际完成对公司的全面收购。新股东对历史事宜无义务承接高侯贵所述的2017年协议、2018年改制等事宜,均发生在原股东持股期间,涉及主体为部分原自然人股东与高侯贵个人。新股东通过合法程序收购股权时,仅承接公司法人层面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原股东与第三方之间未形成合法书面协议的个人纠纷,新股东既未参与也不知情,相关事实亦未在股权收购中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新股东对原股东与第三方的未决纠纷无法律承接义务。3.相关生效判决已明确否定高侯贵的主张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认定:高侯贵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其关于查阅账簿、分配收益等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该判决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可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直接依据。综上,高侯贵的反映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合伙人身份及相关权利,既无合法协议基础、事实依据,也未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加之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更,新股东与历史事宜无关联,故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生效判决,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已于2025年9月1日致电来电人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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