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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撤销行政行为的再次申请书
  • 来信时间:2026-05-02
  • 答复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答复时间:2026-05-09

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我局核实,您说同一编号的合同,在与您签订的原合同中已说明,其一层经营性用房面积200㎡,二层经营性用房面积200㎡对张利强进行安置并另行签订合同。您说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张利强购买的是您拆迁后的回迁房,回迁房可以购买。您要求撤销与张利强签订的合同,法院先后3次判决,(2017)晋1102行初33号最后一次判决为原,被告所签安置协议中约定将其共400m2经营性用房对第三人进行安置,并另行签订协议,原告出具的转让证明载明其自愿将其400m2的经营性门面安置指标转让给第三人,其全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产权手续办理至其名下。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安置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而不属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且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400㎡经营性用房产生纠纷,原告已将第三人诉至柳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该纠纷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涉及的两份安置协议的效力,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您申请的撤销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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