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柳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行政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三、其他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9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七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二十八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