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柳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行政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三、其他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9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七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二十八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